欢迎访问吉林经济贸易学校!

导航切换
所在位置:首页 > 德育管理 > 生活德育
吉林经贸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28 点击数:

为了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在加强对学生正面教育的基础上,适当采用处罚手段,以抑制学生中某些不良行为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形式的处分。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预谋、策划、组织或指挥群殴,肇事或参与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的处分。

  1.违反国家法令政策,或组织煽动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和学校秩序者,其主要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公安机关处理。

  3. 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 为他人提供凶器者,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提供凶器及知情不报者,给予记过处分及以上处分。

  7. 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它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 不听劝告,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参与打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诽谤或侮辱他人人格者,视其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1.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群殴,双方因口角互不相让、互相殴打,扰乱学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均予处分。

 12.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

第三条   对偷窃、诈骗、敲诈、抢夺他人钱财者的处分。

  1.偷窃、诈骗他人钱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敲诈、抢夺他人钱财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对谈恋爱、抽烟、赌博者的处分。

  1.凡学习期间谈恋爱的,首次发现,予以批评教育;男女交往行为过密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严重警告处分,多次劝告不听者劝其退学。

  2.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有越轨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3.凡学习期间抽烟的,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 一经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凡学生参与赌博,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的处分。

  1.财产损失金额100元以下,除处罚性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财产损失金额100元以上,或手段恶劣,除处罚性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  对无故旷课者的处分

   按课时计,通读学生一天算7节、住宿生一天算9节(包括晚自修2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一节课算旷课一节。

以学期计,超过10节,给予警告处分;

以学期计,超过2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以学期计,超过30节,给予记过处分;

以学期计,超过4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以学期计,超过50节(或一学年累计90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的处分。

   1.凡违反考场纪律者一律视考试作弊,该科目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凡窃取试卷并在学生中传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扰乱正常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者的处分。

   1.凡不听教育、辱骂教职员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凡上课违反纪律,故意与任课老师顶撞,蛮不讲理,使任课老师无法继续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对于拒交手机或因收缴而顶撞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 擅自拉学校各楼电源电闸或其它各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涉及校园安全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上网帐号,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以及侵入校园服务器,或恶意攻击校园服务器、篡改校园网主页或校园网所属的分页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其他各类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住宿生违反住宿规定者的处分。

  1.为了确保校园安全,携带危险性刀具、钢条、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进入寝室者,一经发现和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2.住宿生必须严守法纪,若有偷盗、流氓等行为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3.不服从宿管老师和学生干部教育和管理,有严重抵制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给予住宿试住。

  4.住宿生未经老师同意,擅自离校在外留宿或擅自在寝室留宿外人(含亲属、同学、朋友)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或住宿试住。

  5.在住宿区点蜡烛、使用明火、违规使用电器(电炉、电锅、电器等)、私接电源线等有安全隐患并涉及危害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6.寝室内聚众打牌赌博和利用其他任何形式赌博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7.寝室内酗酒、划拳、起哄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或住宿试住。

  8.恶意破坏寝室及楼道公共财物,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条  对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者的处分。

  1.实习期间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自由散漫、无故旷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实习期间偷窃、挪用单位公款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 违纪后,认识态度差者;

  2. 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3. 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4. 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第十二条  凡本条例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如影响较大,确要处分的,由校长室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违纪学生评优的规定

   1.三好学生等受到处分,撤销其“三好学生”等的荣誉称号;学生干部受到记过及以上的处分,同时撤销其所任的职务。

   2.受到留校察看以下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行政处分者,在校期间不再享受奖学金;同时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该学期品德等第降一级。

第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报批程序。

  1.违纪者以书面形式写出详细的经过和事实,有深刻的思想认识,交班主任表明本人事后的态度。

  2.班主任根据学校学生违纪条例,结合学生日常表现给出处理建议意见,报各专业部审议。

  3.学校根据学生违纪条例、学生事后认识态度和班主任意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张榜公告。

  4.凡给学生处分或撤销处分的,一律出布告,在校园内公开张贴,并通知家长。

第十五条  关于违纪学生暂缓处分的申请要求

为了更好地达到教育的目的,学校将实行违纪学生暂缓处分的制度。符合下列条件的同学可以书面提出暂缓处分的申请:

   1.首次违反学校制度,平时表现一直较好,属于偶犯,而且所犯错误性质较轻,如要处理也是在严重警告以下;

   2.对班级和学校有较大贡献,或有突出的好人好事;

   3.能如实交待自己的问题,并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对学校查清问题起重要作用;

   4.要求暂缓处分的同学,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自愿参加3次校内外公益劳动。

第十六条   申请撤销处分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并符合一定条件,在考察期满后,可以书面的形式申请撤销处分。

   1.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考察期为6个月,记过及以上处分考察期为一年。

   2.违纪学生在申请撤销处分时,除考察时间满以外还需要获取一定的公益分。

   3.学生在考察期内有特别突出表现(为学校取得一定的荣誉等),可申请提早撤销处分,但考察期需过半以上。

   4.学生申请撤销处分,在考察期结束并修满一定的公益分,在征得两位任课老师和班主任同意的条件下,可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结合学生各方面的表现以书面的意见报各部,部里经审议后通知本人并张榜公布。

   5.分撤销审理将集中在期中期末分二次审批。

   6.学生处分凡离本校前未撤销的,均放入学生档案。


Copyright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吉林经济贸易学校 备案号: 吉ICP备19006542号-2

首页
电话
报名
留言